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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世1992年1月6日的那晚,陈文和张娟办了错事。
从性质上来说,两人都不满18周岁,可以被定为两个未成年人。
但是从法律上来说,两人的年龄又已经超过了“安全年龄”,不构成犯罪。
万幸,这件事发生在1992年。
如果陈文迟一年发生这样的事,就能赶上93年严打。
那样一来,陈文没准会成为被严打的对象。
(有多严?你们自己去网上找找。)
(为了避免被屏蔽,此处删除当年案例介绍300字)
1992年1月6日的那晚的事,虽然发生得突然,但陈文和张娟俩人心生爱慕,这是有感情基础的。
而且事后,两人商定了终身,你非我不嫁,我非你不娶。
但是,事情发生了意外。
张娟怀孕了。
这下麻烦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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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份俩人做的事,3月份张娟发现怀孕了。
准确说,是张娟的妈妈发现女儿怀孕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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